
任何门店。商城。小区。厂区。商业街等。都不得私自挪用或使用消火栓系统的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全文)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罚则)
- 单位违反: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
- 个人违反:处 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 罚款
一。消火栓和喷淋系统
- 私自打开消火栓、接消防水(洗车、冲地、施工、饮用、保洁等),法律上直接定性为: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消防水 = 火灾救援专用,非火警一律不准用
- 造成管网失压、火灾时无水、延误救援等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并追究民事 / 刑事责任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 6.2.5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 0.5m。
(装修、广告牌、货架、吊顶等都算遮挡,严禁私自移位、遮挡)
三。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
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 4.5.2 灯具安装后,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保证指示灯易于观察。
- 严禁遮挡、移位、拆除、损坏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灯
四。消火栓、喷淋、水泵、防排烟、防火卷帘等
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0084、GB 50974 等
- 所有消防设施(消火栓、喷淋头、防火卷帘、风机、风口、水泵、阀门、应急广播)
- 严禁: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移动、遮挡、圈占、埋压
- 不能动: 不准私自移动、移位、拆除、停用
- 不能坏: 不准损坏、破坏、截断线路
- 不能挡: 不准遮挡、埋压、圈占、堵塞
- 违反一律违法,单位最高罚 5 万,个人罚 500 元。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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