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备电”的规范供电时间

本文作者:小爱哥哥 发布时间:2025年6月21日 浏览次数:4

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备电需要供电时间备电时长:

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

一般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城市交通隧道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

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

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当按照相关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特殊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 - 2005规定,备用电源充电24h后,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再在特定报警状态下工作30min。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 2006规定,备用电源充电24h后,应可提供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再在特定动作状态下工作30min。

此外,《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 2009规定,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 - 2008规定,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的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 - 2020规定,精细化工企业消防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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